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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龄纠纷 莫听“一面之词”

    工龄不仅与员工的工资紧密相连,更与员工的工作经历、年休假,以及诸多员工福利待遇相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说,工龄已经成为员工利益的重要内容。又因工龄纠纷这类法律规定大都散见于职能部门的解释与“答复”之中,所以,当你遭遇工龄计算侵权时,切不可只听“一面之词”,关键得看法律是怎样说的!
1、入职登记与身份证出生日不符,哪个为准?
    案例:苏阿姨原系某集团公司员工。2009年3月1日,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女工应50岁正式离岗,并根据苏阿姨本人档案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日期(1959年3月1日)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苏阿姨多次向单位说明当年是为了早日参加工作,将出生年月日错报,自己的户口本和198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实际出生日期均为1962年3月1日。请求应按实际年龄,到2012年3月1日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可单位回答说,我们就以你入厂时登记的原始资料为准。此后,苏阿姨一直上访均未得到解决,单位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当员工实际出生时间与入职登记时间出现矛盾时,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加以确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员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办理员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员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员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以员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员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对此,苏阿姨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录用、上班、签约不一致,用工之日何时算起?
   
案例:于女士报考2012年的事业编制考试,经考试、面试后成绩排在第一位。招考岗位要求必须从事相关工作经验3年,日期到2012年4月2号为止。于女士曾于2009年4月参加工作,录取时间为4月1日。4月7号参加培训一周之后就上班,又经历试用期后,7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于女士的劳保、工资都是从4月1号开始计算。可排名在后者举报她是4月7日上班,工作经历未满3年,虽有她单位出具证明,可对方还是不认可。于女士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法律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关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应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于女士参加工作后,因先培训又经历试用期,劳动合同是7月1日签订的。
   
之前的培训及试用期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参照凭证。既然于女士原单位已经将”工资、福利从4月1日计算“,这就说明单位确认对于女士的用工之日是4月1日(也就是于女士被录用之日作为用工之日)。如果有利害关系提出质疑,应由质疑人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招录部门完全可以于女士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凭,来否定质疑者。
3、签订合同2个月后上班,工龄何时起算?
    案例:小王大学毕业不久,于2011年10月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王2012年1月3日上班。最近,小王因打算与女友一起外出旅游,当他向公司提出带薪休年假请求后,公司以他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未同意。显然,如果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小王工作已经满一年,若从实际上班之日起算,就未到一年。当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不一致时,工龄应从何时起算?
    法律解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小王能否享受带薪休年假,关键是看小王工作是否已经满一年。当初,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相差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小王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实际上班之日为起算日。
4、临时工转正,工龄怎计算?
    案例:沈娜大学毕业后不久,经朋友介绍在一家职业学校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在她工作二年之后,最近被学校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员。可在确定工龄时,单位只同意按转正日期为正式工作年限,而二年的临时工期间不视为工龄。这种情况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解答:沈娜干临时工的两年时间应属于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如果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也一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5、内部合同“两签”,工龄如何确定?
    案例:汪某于2006年3月应聘到一家大型娱乐休闲中心工作,先与健身中心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3月,合同期满后,又被调到另一下属分公司——饮食服务部工作,同时又一次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初,合同到期后,汪某与饮食服务部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引发争议。后汪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娱乐休闲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等。娱乐休闲中心认为应当以2009年3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为起算点。
    对此,汪某应如何主张权益?
    
法律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条法律说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无论是在不同单位之间还是在同一单位内部之间被调动,其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都应连续计算。本案,健身中心与饮食服务部均为娱乐休闲中心的下属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汪某的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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