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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为“同工同酬”欢呼雀跃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同工同酬”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在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就有体现,《宪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按照正常理解,既然男女可以“同工同酬”,从事相同的工作,无论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自然也必须“同工同酬”,但在具体实践中,尤其在《劳动合同法》条款中,对于劳动者的收入,还有一个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条款,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使“同工不同酬”,既不违法,也不违规。
      
被誉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的同工同酬,也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同等尊重,政策的善意不言而喻,但是,这种规定却是很“原则”性的,尽管明确“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启动“协商”程序,即便“临时工”感到明显不合理,用工单位完全可以让你“另谋高就”,在现有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下,仅凭这一原则规定,要完全实现“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形势并不乐观。
      
众所周知,所谓的临时工或同工不同酬现象,只存在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依靠收费、罚款或自收自支及差额财政拨款的行政执法部门、事业单位,临时工更为集中,他们的收入不及正式工,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他们的收入只能靠罚款、收费的财政返还或“提成”来解决,如果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同工同酬,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庞大的临时工群体,每月注定都要增加一笔不菲的费用,如果国家没有强行规定,临时工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这笔开支,其所在部门和单位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结果“受伤”的还是群众利益。
       
当然,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毕竟是“临时工”就业的首选,即便是不能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也不必担心招不到人,同样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协商”,无论协商成与不成,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来说,都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委曲求全无疑是临时工最“明知”的选择。
       
实际上,在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里,现有诸多体制问题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项《劳动合同法》来解决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问题是很不现实的,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临时工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同工同酬才可能“水到渠成”,否则,有临时工这一现象的存在,片面的强调“同工同酬”,非但欲速而不达,还可能滋生出很多原本不存在的问题或矛盾,同样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当执行这一规定参差不齐,有执行或不执行的现象同时存在,不只是会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各地之间执法力度,罚款、收费等可能都会出现大的偏差,对于百姓群众利益及社会和谐等,注定是祸不是福。
      
对于即将实行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我们且慢欢呼雀跃,还是冷静思考一番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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